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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关于发布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技术服务竞争性文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3-20      来源: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作者:        打印       分享到

2012年土地督察技术服务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二〇一二

任务书构成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项目指南

3.谈判须知

4.合同草案

5.最终报价

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技术服务

竞争性谈判文件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一二年三月

采购文件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 1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 3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8

第四章:谈判文件格式要求…………………………12

第五章           第五章谈判文件其它资料…………………………18

第六章           第六章合同格式……………………………………2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依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2012年的土地督察工作计划,拟对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技术服务承担单位,诚邀国内具备条件、资质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名称2012年土地督察技术服务

二、合格谈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2)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3)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具有三年以上土地遥感监测、土地调查成果核查,项目业绩和经验;

5)具有应用软件系统的需求分析和整理的经验,有软件开发经验的企业优先;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9)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具备本地化服务优先;

三、谈判文件获取

符合“合格谈判人”所列条件的潜在谈判人可自行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网站(http://www.bj.gjtddc.gov.cn)下载。凡在网上下载者必须于2012323日下午17:00前递交竞争性谈判确认书(见第五章)及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ISO、部分业绩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将于2012326日进行集中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结果。

四、谈判有关说明:

1、答疑:答疑时间2012年328日下午,答疑地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会议室

2、谈判文件递交地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3、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4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4、谈判时间:2012年45日下午230(北京时间)。

    5、谈判地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会议室。

6、注意事项:超过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或不密封的谈判文件,我单位恕不接受。

7、本谈判文件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五、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邮编:100037

    话:010-88306253    

    真:010-88306900

联 系 人:审核处耿未名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一切与谈判有关的费用,均由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自理。

遇不可抗力因素,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权对谈判时间、地点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竞争性谈判须知、采购内容及要求、报价、谈判文件格式要求、谈判文件其他资料、合同格式等内容组成。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

参与竞争的谈判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疑问,在答疑时向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要求澄清,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谈判人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谈判文件。一经进入谈判程序,即视为谈判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竞争性谈判截止日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书面修改及补充,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为使各谈判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和补充文件要求编写竞争性谈判方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权推迟谈判时间,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人。

三、谈判要求

1、各谈判人提交的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和谈判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包括:

1)竞标函;

2)授权书;

3)谈判人承诺函;

4)谈判文件(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等);

5)相关业绩证明;

6)其他优惠条款。

2、谈判文件的制作

1)谈判供应商必须按以上谈判文件构成内容及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谈判文件的份数:

谈判文件共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如正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3)谈判文件的签署:

谈判文件封面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公章,谈判文件的报价页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谈判文件的密封:

谈判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谈判人名称和地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封口处须用封条加以覆盖密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谈判文件与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的,视为不具备谈判资格。

3、无效谈判

谈判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其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1)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

2)无主要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或超出营业范围的竞标。

3)谈判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4)谈判文件的应答不满足商务条款要求或技术要求。

5)谈判人的资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合格谈判人”要求的内容。

6)谈判人谈判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谈判程序

整个谈判过程将严格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各谈判人参加谈判人员1-3名,其中必须有1名是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谈判时间由谈判小组视情况掌握。谈判人须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

2、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谈判小组分别与各谈判人进行谈判。

3、谈判内容:谈判人基本情况、响应程度、售后服务承诺措施,业绩、资信情况等与招标项目、报价有关的事项。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谈判结束后,由谈判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单》。

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须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谈判人。谈判人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在此基础上公平确定成交供应商。超出规定时间没有进行最终报价的竞标人,视为放弃最终报价,以谈判文件报价为准。

五、评标

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及报价由采购小组成员进行评定,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其谈判文件

  六、成交通知

由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书面告知。

1、谈判结束3日内,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将以书面形式发出《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通知书》,《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七、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收到《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项目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内容应与《合同法》、《采购文件》、《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通知书》、竞争性谈判会议上明确的要求保持一致。合同违约责任等其他未明确事项,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2、签订合同时,需方根据需要有权对部分内容作局部调整或变更,但需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定。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报价依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第3期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指导价。

二、工作任务

“土地督察业务技术服务项目”的工作任务:

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土地督察业务共分为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以及日常督察四大部分。在进行上述督察技术服务时,需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土地督察时所需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批、供、用、补、查”业务数据及其他辅助数据的专业处理工作,包括数据格式转换、投影方式转换等,形成符合要求的数据成果;

2)完成督察工作中涉及的外业调查工作,包括外业调查期间的导航、定位、图形测量、属性记录及现场拍照等;

3)完成督察工作中涉及的内业处理工作,包括外业前影像判读、变化信息提取,外业后调查成果整理、外业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叠加分析等;

4)完成调查成果与在线督察系统的数据交互。

5)土地例行督察审核应用软件的需求整理和细化工作;

6)土地例行督察审核应用软件维护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满足项目需要的遥感数据及其它必要的基础参考资料。

2)提供在线督察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或者成果格式。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上述资料。

工作周期:

项目总工期:一年

三、技术要求

1.数学基础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加投影带代号;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原则上按3°分带;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测量及统计时长度单位采用米,保留1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亩、公顷,保留2位小数;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中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4.要求对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数据库、规划数据库、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年度遥感监测成果等数据进行处理,形成具有统一数学基础的能够满足督察工作需要的基础数据库;

5.要求对督察区域内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等资料进行投影转换、格式转换等专业化处理,形成具有数据基础的矢量数据后,与基础数据库进行套合,形成外业调查工作底图。要求界线走向与相关地物协调一致,套合界线的精度,原则上要求与明显地物点位置较差的中误差:一般地区不超过图上±0.5mm,困难地区不超过±1.0mm

6.要求进行外业调查时,做到快速导航、定位及测量;外业调查后,调查成果要及时整理,并借助基础数据库进行相关分析工作。

四、服务要求

(一)服务响应时间

各种服务应及时到位,中标单位应保证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服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响应,并做好各种技术支持和人员的准备工作;24小时待命;紧急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响应,人员等及时到位。

(二)服务质量及保密要求

各种服务要求专业严谨,汇总分析结果要求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经允许,不得与被督察的地方政府或单位接触,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业务的任何信息及用于其他用途。

(三)服务人数及服务时长要求(实施过程中可能有所调整)

1.例行督察技术服务:

1)要求督察技术服务单位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配备10名督察业务技术服务人员,5名财会审计服务人员;

2)每名服务人员进行累计25个工作日的例行督察服务;

2.审核督察技术服务

1)要求督察技术服务单位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配备10名督察业务技术服务人员;

2)每名服务人员进行累计20个工作日的审核督察服务;

3.专项督察技术服务

1)要求督察技术服务单位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配备10名督察业务技术服务人员;

2)每名服务人员进行累计20个工作日的专项督察服务;

4.日常督察技术服务

1)要求督察技术服务单位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配备5名督察业务技术服务人员;

2)每名服务人员进行累计30个工作日的日常督察服务;

(四)服务人员素质要求

1.督察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需要技术娴熟、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具有遥感、GIS、土地调查等相关专业背景,掌握影像及矢量数据专业处理和质量检查技术,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胜任督察业务工作。

2.财会审计服务人员要求:

具备相当的财务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财务、税务等业务工作,能够对财务账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业审查,提供全方位的资金审计业务的咨询。

五、提交成果

1.基础数据库:包括督察区域内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遥感监测数据等。

2.专项数据:包括督察区域内“批、供、用、补、查”等业务数据。

3.成果数据:包括外业调查成果数据、外业调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文件夹、内业分析表等。

以上成果内容及要求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下发的“成果质量要求”为准,提交形式为光盘,一式三份。


第四章
 谈判文件格式要求

 

供应商所提交资料:

1、竞标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承诺函

4、谈判文件

5、相关业绩证明

6、其他证明文件等(荣誉资质等)

一、竞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我方收到贵方编制的《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督察技术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经研究,决定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同意和承诺自觉遵守采购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采购文件,并能够正确理解其全部内容。我方根据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了测算,我单位的报价含服务承诺范围内的所有费用。我公司的最终报价以谈判后我方填制的《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单》为准。

2、我方完全同意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愿意自行承担我方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我方现提交的谈判文件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承诺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如果我单位出现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我方愿意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姓名:                

谈判方单位(盖章):

                             二○一二年 月 


二、法定代表授权书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谈判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督察技术服务” 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谈判方单位(盖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三、谈判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督察技术服务

    期:

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竞争。

我代表                           (谈判单位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提供的项目为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所有项目。

3、我方理解,报价最低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4、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6、若成交,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全权代表签字:                    

谈判方单位(盖章):                

四、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根据以下条款进行制作:

一、公司简介

二、报价的计算:人员次单价(备注:实际人员次如超过此次谈判指定数量,可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另行计算补偿)。

报价单

项目名称: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督察技术服务

                                           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督察技术人员费

 

800人次

 

审计人员费

 

125人次

 

合计

 

       全权代表签字:                    

谈判方单位(盖章):                

三、列出本次竞标的技术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进度保障措施,实施计划,重点难点分析、软硬件装备,项目组成人员等)。

四、售后服务承诺。

五、相关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文件(荣誉资质等)。

第五章 谈判文件其它资料

1、谈判确认书

2、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单


竞争性谈判确认书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本公司已获得贵方制发的《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督察技术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经研究,本公司决定参加此次采购活动。

为此,特向贵单位递交本竞争性谈判确认书予以确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谈判方单位(盖章):                                                   二○一二年    月   

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单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根据谈判会议上明确的各项要求,本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并代表本公司对竞争性谈判项目做出最终报价(人民币)如下:

报价: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督察技术人员费

 

800人次

 

审计人员费

 

125人次

 

合计

 

相关补充说明:

  如果实际人员次数超过谈判指定数量,可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另行计算补偿)。

全权代表签字:                    

谈判方单位(盖章):                

二○一二年    月   

第六章 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     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有效期限:      一年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土地督察业务共分为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以及日常督察四大部分。乙方利用GIS、遥感等技术协助甲方完成2012年土地督察业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对土地督察时所需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批、供、用、补、查”业务数据及其他辅助数据的专业处理工作,包括数据格式转换、投影方式转换等,形成符合要求的数据成果;

2)完成督察工作中涉及的外业调查工作,包括外业调查期间的导航、定位、图形测量、属性记录及现场拍照等;

3)完成督察工作中涉及的内业分析工作,包括外业前影像判读、变化信息提取,外业后调查成果整理、外业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叠加分析等;

4)完成调查成果与在线督察系统的数据交互。

5)土地例行督察审核应用软件的需求整理和细化工作;

6)土地例行督察审核应用软件维护

3.技术服务的方式:

乙方利用其专业的土地业务能力、土地督察业务分析能力、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能力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管辖范围

2.技术服务期限:一年

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提供的任务清单上规定的时间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土地督察技术方案》、甲方制订或确认的相关技术指标与成果质量要求等。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所需的遥感数据及相关基础资料,提供在线督察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或者成果格式。

2.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供。

3. 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作业配合。

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制作完成的数据产品属于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范围内机密数据。

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项目成果及有关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乙方应提交下列成果

1)基础数据库:包括督察区域内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遥感监测数据等。

2)专项数据:包括督察区域内“批、供、用、补、查”等业务数据。

3)成果数据:包括外业调查成果数据、外业调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文件夹、内业分析表等。

以上成果内容及要求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下发的“成果质量要求”为准,提交形式为光盘,一式三份。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甲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验收;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负责验收;

4.验收的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

注:若实际发生技术服务工作量超过任务清单上规定的工作日时,甲方需向乙方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技术服务费用,此部分费用与项目尾款一并结算。

2.技术服务费:自甲方启动作业后,甲方将经费50%拨付给乙方,剩余50%等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家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正式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名称: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成果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延误工期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项目经费额度的5%处罚;

2.乙方提供的成果没有达到要求(未通过验收)或者由于乙方的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由乙方付违约责任,并按项目经费额度的5%处罚。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对日常工作的管理

2.掌握项目进度

3.甲乙双方沟通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政策原因。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由甲方(或乙方)向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甲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住所 地:                                      

法人代表:                                       

联系 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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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 地:                                      

法人代表:                                        

联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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